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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7456
公佈日期 : 2020/01/20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80297
採購名稱 : 新竹市109年交通標線巡查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75758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0297
採購名稱:新竹市109年交通標線巡查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國祥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分機464
傳真號碼:(03)52202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09
開標日期:2020/01/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37,000 元
Email:02620@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交通標示工程業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金額:契約期限內,保留增購原契約全部工項,並視機關預算財源契約最高增購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為上限,惟機關可視廠商施工進度、工程施工階段期程配合度及工程管理積極度等辦理,經雙方合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工期:依擴充金額比例或工程進度或機關評估延長履約期限為半年。 (3)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4)若至履約期限屆滿前本契約原預算金額用罄但機關未有財源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即終止。 四、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3日內開工,依開工日起為期12 個月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累計維護費用未達上限,履約期限可再延長最多90日,或依原履約期限辦理結案驗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金額:契約期限內,保留增購原契約全部工項,並視機關預算財源契約最高增購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為上限,惟機關可視廠商施工進度、工程施工階段期程配合度及工程管理積極度等辦理,經雙方合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工期:依擴充金額比例或工程進度或機關評估延長履約期限為半年。 (3)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4)若至履約期限屆滿前本契約原預算金額用罄但機關未有財源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即終止。 四、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3日內開工,依開工日起為期12 個月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累計維護費用未達上限,履約期限可再延長最多90日,或依原履約期限辦理結案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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