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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7413
公佈日期 : 2020/01/20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採購案號 : 1093000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臺南區矯正機關資訊安全及資訊設備維護人力駐點服務聯合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862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30001
採購名稱:109年度臺南區矯正機關資訊安全及資訊設備維護人力駐點服務聯合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機關地址:734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廖宜欣
連絡人電話:(06)6987797分機121
傳真號碼:(06)69824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6
開標日期:2019/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a0866@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請詳閱投標須知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廠 商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營業項目需與本採購案相關)。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三)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 (2)所得稅證明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關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
(一)其他須知: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二)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廠商貨款所需之匯款手續費於付款時逕由貨款中扣除。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為止,於辦公時間(08:00-12:00/13:30-17:00)內向本監總務科承辦人免費索取。(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06-6987797#121) (2)郵遞領標:請附貼足回郵郵資60元之大信封,註明聯絡人及住址,備註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郵寄至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六)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請詳閱建議書徵求說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其他須知:開標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人工領標收據經審查結果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政府採購走投標系統檢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標: (1)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 (2)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 (二)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廠商貨款所需之匯款手續費於付款時逕由貨款中扣除。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為止,於辦公時間(08:00-12:00/13:30-17:00)內向本監總務科承辦人免費索取。(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06-6987797#121) (2)郵遞領標:請附貼足回郵郵資60元之大信封,註明聯絡人及住址,備註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郵寄至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六)為確保戒護安全,廠商進出戒護區時,如有攜帶違禁物品或經值勤人員發現者視同違反約定,除了應負之責任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請詳閱建議書徵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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