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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7399
公佈日期 : 2020/01/2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81206G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莊區109年度道路品質改善工程(南、北新莊2區)(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7269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206G
採購名稱:新北市新莊區109年度道路品質改善工程(南、北新莊2區)(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小姐/02-29929891#611廖小姐新莊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9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06
開標日期:2019/1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147,014 元
Email:AJ7306@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履約地點誤繕新北市烏來區,修正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工務課)廖小姐,電話為:(02)29929891分機611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指定日期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新北市新莊區110年度道路品質改善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機關得委託廠商繼續辦理契約內容所訂工作,但自契約到期日起至多延長60天;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0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8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1.履約地點誤繕新北市烏來區,修正為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工務課)廖小姐,電話為:(02)29929891分機611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指定日期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新北市新莊區110年度道路品質改善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機關得委託廠商繼續辦理契約內容所訂工作,但自契約到期日起至多延長60天;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0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8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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