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16482
公佈日期 : 2020/01/17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C108-0064
採購名稱 : 竹北市莊敬三路跨越豆子埔溪橋梁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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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9611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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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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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64,64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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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08-0064
採購名稱:竹北市莊敬三路跨越豆子埔溪橋梁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養護科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2576
傳真號碼:(03)55414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02
開標日期:2020/01/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23,600 元
Email:1469642@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七)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投標者請檢附由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出具承攬本案意願之相關文件或公函等正本,餘為影本。
108.12.24修正投標須知第七十六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七)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投標者請檢附由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出具承攬本案意願之相關文件或公函等正本,餘為影本。
108.12.24修正投標須知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