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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6296
公佈日期 : 2020/01/1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
採購案號 : 108111101
採購名稱 : 2020台灣燈會主展場永晝島-永晝之心委託設計、製作及展出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1639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11101
採購名稱:2020台灣燈會主展場永晝島-永晝之心委託設計、製作及展出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周奕函
連絡人電話:(04)23312688分機138
傳真號碼:(04)233308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03
開標日期:2019/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900,000 元
Email:CYH123@tbroc.gov.tw
廠商資格 :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工作時程 配合本局指定日期、時間,完成作品製作、運送、彩排、展演、維護及撤場作業。 (一)設計階段 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交設計圖、行銷規劃及安全規範,交付予機關確認。 (二)製作階段 1.廠商應於施工前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詳如契約條款),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2.應於109年2月2日(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下午5時前完成本成品之製作,並配合「2020台灣燈會」期間之展演(含試燈、彩排等相關期程)。 (三)展演階段 109年2月7日(星期五)至109年2月23日(星期日) 18時30分至22時30分(配合機關時間機動調整),共為期17天。 (2月7日彩排、2月8日開燈及2月23日閉幕)。 (四)撤場階段 1.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前述項目一部分或全部。若因故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 2.應依機關需求,配合臺中市政府點交作業前,視情況需維護及修繕。 3.廠商於燈會結束後,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完成履約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後,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如下: 1.修正契約條款第五條、(一)、2.分期付款:「(1)契約分期付款:1.第1階段: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交設計圖、行銷規劃及安全規範,並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15%(即新臺幣 元整)。2. 第2階段:109年2月2日(或機關指定日期) 配合彩排於工作地點位置辦理驗收完成,並經機關確認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55%(即新臺幣 元整)。3.第3階段:廠商於完成撤場點交作業,並經機關驗收核可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30% (即新臺幣 元整)。 2.修正截止投標時間為108年12月3日下午5時0分,開標時間及地點修正為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0分於本局6樓會議室。 3.其餘事項無修正。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作時程 配合本局指定日期、時間,完成作品製作、運送、彩排、展演、維護及撤場作業。 (一)設計階段 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交設計圖、行銷規劃及安全規範,交付予機關確認。 (二)製作階段 1.廠商應於施工前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詳如契約條款),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2.應於109年2月2日(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下午5時前完成本成品之製作,並配合「2020台灣燈會」期間之展演(含試燈、彩排等相關期程)。 (三)展演階段 109年2月7日(星期五)至109年2月23日(星期日) 18時30分至22時30分(配合機關時間機動調整),共為期17天。 (2月7日彩排、2月8日開燈及2月23日閉幕)。 (四)撤場階段 1.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前述項目一部分或全部。若因故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 2.應依機關需求,配合臺中市政府點交作業前,視情況需維護及修繕。 3.廠商於燈會結束後,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完成履約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後,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如下: 1.修正契約條款第五條、(一)、2.分期付款:「(1)契約分期付款:1.第1階段: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交設計圖、行銷規劃及安全規範,並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15%(即新臺幣 元整)。2. 第2階段:109年2月2日(或機關指定日期) 配合彩排於工作地點位置辦理驗收完成,並經機關確認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55%(即新臺幣 元整)。3.第3階段:廠商於完成撤場點交作業,並經機關驗收核可後,廠商得申請撥付契約價金30% (即新臺幣 元整)。 2.修正截止投標時間為108年12月3日下午5時0分,開標時間及地點修正為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0分於本局6樓會議室。 3.其餘事項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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