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291235
公佈日期 : 2026/09/1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60908-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板橋區忠孝國民中學與江翠國民中學、五股區更寮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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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1242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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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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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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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60908-1
採購名稱:新北市板橋區忠孝國民中學與江翠國民中學、五股區更寮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採購處陳先生/新工處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5605/7670
傳真號碼:(02)296916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7/09/01
截止收件日期:2017/09/08
開標日期:2017/09/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856,838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第1資格「規劃、設計諮詢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二、第2資格「施工監造」: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及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附加說明]
a.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8月31日新北新土字第1063731686號函辦理。
b.本次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下:
一、原契約書(樣稿)第五條第九款更正為:「增加監造服務費用計算式:【(超出『工程契約工期』90日後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1,900元/(人?日)〕*(增加期間平均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包含監造各項工程契約之原工期、設計變更加減工期及颱風豪雨天數)。增加期間之實際監造人數依契約規定人數執行,乙方如需調整增加期間之監造人數,應先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計入增加監造服務費用之計算。如增加服務期間未超出90日者,則不得據以請求加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驗收期間屬乙方應配合辦理之服務事項,不得納入增加監造服務日計算。」
二、原契約書(樣稿)第八條第二款更正為:「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第2目所載之放假日(除下列民俗節日外),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1.春節。(3天)
2.民族掃墓節。(1天)
3.端午節。(1天)
4.中秋節。(1天)
5.農曆除夕。(1天) 」
三、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十五款更正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之採購標的,屬契約主要之部分,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不得轉包:
(一)(刪除)
(二)下列工作項目: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
四、原契約書(樣稿)第十五條第十款更正為:「乙方之管理不實,甲方得視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五、原契約書(樣稿)第十六條第九款更正為:「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但本項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各校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一)經查證乙方於估價表單所編列數量與設計圖說之設計數量不相符且其數量相差10%以上者,其數量多計逾10%部份,得處以乙方該多計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數量少計逾10%部份,得處以乙方該少計金額5%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工程材料、設備,得列舉廠牌時,經查乙方所列3家以上之廠牌品質、規格標準不一、實際價格相差20%者,得扣除乙方該(分標)工程該項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用。
(三)乙方所訂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或工程材料、設備,經甲方要求列舉廠牌時,乙方所列舉之廠牌或規格,有圖利壟斷之情事者,得扣除乙方該工程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用,並得處以扣款金額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以上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招標文件內容。
c.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d.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e.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附加說明]
1.旨案投標須知截止投標時間(106年9月8日下午5時00分)及開標時間(106年9月8日下午5時
10分)因有誤繕,故更正,詳如更正後投標須知。
2.旨案契約書,p14頁(第九條履約管理 二十二 3.....上開兼任人員需具有機電相關工作經
驗)修正為(上開兼職人員需具有機電相關工作經驗),詳更正後契約書。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規劃」、「統包工程(統包需求書)招標文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767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附加說明]
a.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8月31日新北新土字第1063731686號函辦理。
b.本次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下:
一、原契約書(樣稿)第五條第九款更正為:「增加監造服務費用計算式:【(超出『工程契約工期』90日後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1,900元/(人?日)〕*(增加期間平均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包含監造各項工程契約之原工期、設計變更加減工期及颱風豪雨天數)。增加期間之實際監造人數依契約規定人數執行,乙方如需調整增加期間之監造人數,應先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計入增加監造服務費用之計算。如增加服務期間未超出90日者,則不得據以請求加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驗收期間屬乙方應配合辦理之服務事項,不得納入增加監造服務日計算。」
二、原契約書(樣稿)第八條第二款更正為:「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第2目所載之放假日(除下列民俗節日外),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1.春節。(3天)
2.民族掃墓節。(1天)
3.端午節。(1天)
4.中秋節。(1天)
5.農曆除夕。(1天) 」
三、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十五款更正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之採購標的,屬契約主要之部分,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不得轉包:
(一)(刪除)
(二)下列工作項目: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
四、原契約書(樣稿)第十五條第十款更正為:「乙方之管理不實,甲方得視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五、原契約書(樣稿)第十六條第九款更正為:「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但本項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各校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一)經查證乙方於估價表單所編列數量與設計圖說之設計數量不相符且其數量相差10%以上者,其數量多計逾10%部份,得處以乙方該多計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數量少計逾10%部份,得處以乙方該少計金額5%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工程材料、設備,得列舉廠牌時,經查乙方所列3家以上之廠牌品質、規格標準不一、實際價格相差20%者,得扣除乙方該(分標)工程該項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用。
(三)乙方所訂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或工程材料、設備,經甲方要求列舉廠牌時,乙方所列舉之廠牌或規格,有圖利壟斷之情事者,得扣除乙方該工程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用,並得處以扣款金額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以上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招標文件內容。
c.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d.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e.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附加說明]
1.旨案投標須知截止投標時間(106年9月8日下午5時00分)及開標時間(106年9月8日下午5時
10分)因有誤繕,故更正,詳如更正後投標須知。
2.旨案契約書,p14頁(第九條履約管理 二十二 3.....上開兼任人員需具有機電相關工作經
驗)修正為(上開兼職人員需具有機電相關工作經驗),詳更正後契約書。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規劃」、「統包工程(統包需求書)招標文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767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