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4532
公佈日期 : 2025/12/03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005718
採購名稱 : (113)屏東縣瑪家鄉生命紀念園區納骨堂家屬休息室及祭祀室裝修及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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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35684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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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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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05718
採購名稱:(113)屏東縣瑪家鄉生命紀念園區納骨堂家屬休息室及祭祀室裝修及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機關地址: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巷8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民政課
連絡人電話:(08)79932009#84
傳真號碼:(08)79910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4/12/09
開標日期:2024/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3,000 元
Email:rumaliz01010612@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法登記立案公司、行號、機構、大專院校以上之學校、法人等符合本案招標標的之相關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一) 基本資格: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民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2.依原民法第11條規定本採購案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原住民廠商)承包,但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3.本採購案第1次公告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均可投標,決標時分兩階段:
(1)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審標、議價(比減價)及決標程序;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無原住民廠商為本案符合需求者或無原住民廠商可議價(比減價)決標時,則為無法決標狀態;無法決標則作成紀錄。
(2)第2階段:承上,改就全部投標廠商依序進行審標、議價(比減價)等程序。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請投標廠商依其基本資格就下列文件擇其檢附):
■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3.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含原住民合作社、原住民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期前六個月以內) 。
(三) 投標廠商切結書。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標單及標價清單(個案招標文件如無標價清單者免附)。
(六) 企劃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法登記立案公司、行號、機構、大專院校以上之學校、法人等符合本案招標標的之相關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一) 基本資格: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民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2.依原民法第11條規定本採購案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原住民廠商)承包,但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3.本採購案第1次公告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均可投標,決標時分兩階段:
(1)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審標、議價(比減價)及決標程序;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無原住民廠商為本案符合需求者或無原住民廠商可議價(比減價)決標時,則為無法決標狀態;無法決標則作成紀錄。
(2)第2階段:承上,改就全部投標廠商依序進行審標、議價(比減價)等程序。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請投標廠商依其基本資格就下列文件擇其檢附):
■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3.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含原住民合作社、原住民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期前六個月以內) 。
(三) 投標廠商切結書。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標單及標價清單(個案招標文件如無標價清單者免附)。
(六) 企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