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2568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採購案號 : 115010
採購名稱 : 115年展示廳投影機燈泡更新及保養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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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2348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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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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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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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0
採購名稱:115年展示廳投影機燈泡更新及保養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小姐、蕭先生
連絡人電話:(07)3800089#8620;#6005
傳真號碼:(07)386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1
開標日期:2025/1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yuan@mail.nstm.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下列項目之一: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電子材料批發、電腦設備安裝、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零售、電子材料零售、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特別提醒事項:
1.請廠商依開標時間、地點派員至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請投標廠商於領標後,隨時注意等標期間招標機關是否刊出更正公告(投標期限展延、內容更動、其他)等情況,以便及時下載更正後招標文件,以確保領標文件正確性。
3.利用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廠商需將憑據檔內容之書面資料列印並置於標封內;未檢付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判為不合格。
4.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5.為配合政府開推廣ODF開放文件格式,本機關提供之編輯檔案已採用ODF格式,請投標廠商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免費下載及安裝ODF軟體使用。(在Word檔狀態下開啟ODF文件,該文件「字型、編輯、表格」易變形遺失)。(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簡稱ODF)是一種基於延伸標示語言(XML)為基礎的檔案格式規範)。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7.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特別提醒事項:
1.請廠商依開標時間、地點派員至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請投標廠商於領標後,隨時注意等標期間招標機關是否刊出更正公告(投標期限展延、內容更動、其他)等情況,以便及時下載更正後招標文件,以確保領標文件正確性。
3.利用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廠商需將憑據檔內容之書面資料列印並置於標封內;未檢付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判為不合格。
4.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5.為配合政府開推廣ODF開放文件格式,本機關提供之編輯檔案已採用ODF格式,請投標廠商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免費下載及安裝ODF軟體使用。(在Word檔狀態下開啟ODF文件,該文件「字型、編輯、表格」易變形遺失)。(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簡稱ODF)是一種基於延伸標示語言(XML)為基礎的檔案格式規範)。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7.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