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2452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161
採購名稱 : 114雙冬里山茶巷8K+200左支線路面改善工程及114雙冬里豐崙護欄增設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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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73526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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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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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3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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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61
採購名稱:114雙冬里山茶巷8K+200左支線路面改善工程及114雙冬里豐崙護欄增設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中山里草溪路89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淑韻 . 林政良
連絡人電話:(049)2338161#219.215
傳真號碼:(049)23015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1
開標日期:2025/1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4,000 元
Email:swim0219@mail.tsaotu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免。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辦理方式]:本案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擇符合需求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倘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採行協商]:否 ;[投標文字]:中文。
[其他]: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3.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以決標日為簽約日,簽約日起10工作天內開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免。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辦理方式]:本案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擇符合需求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倘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採行協商]:否 ;[投標文字]:中文。
[其他]: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3.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以決標日為簽約日,簽約日起10工作天內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