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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1622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5-114129
採購名稱 : 廳堂型櫃員入金機設備暨7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2756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1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5-114129
採購名稱:廳堂型櫃員入金機設備暨7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開標一科 張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97660
傳真號碼:(02)23822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8
開標日期:2025/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246,500 元
Email:bot23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地點】:實際交貨地點以臺灣銀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9.【履約時程】: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需求訪談事前準備與會議紀錄格式」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經臺灣銀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所需功能及通過臺灣銀行測試,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得標廠商應於臺灣銀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符合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臺灣銀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臺灣銀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提供各自動櫃員機設備每台1本中文版使用者操作手冊及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臺灣銀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實際交貨地點以臺灣銀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4)廠商於新購置之設備送達臺灣銀行各指定地點進行裝機時,須先與臺灣銀行相關人員針對新購置之設備進行檢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廳堂型櫃員入金機裝機暨測試報告書」將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外,並需留存歸檔備查。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7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本案為GF5-114129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5-114129 辦理公告,惟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5-114129-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4年11月20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5-114129-1繳納押標金。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不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五、(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地點】:實際交貨地點以臺灣銀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9.【履約時程】: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需求訪談事前準備與會議紀錄格式」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經臺灣銀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所需功能及通過臺灣銀行測試,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得標廠商應於臺灣銀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符合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臺灣銀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臺灣銀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提供各自動櫃員機設備每台1本中文版使用者操作手冊及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臺灣銀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實際交貨地點以臺灣銀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4)廠商於新購置之設備送達臺灣銀行各指定地點進行裝機時,須先與臺灣銀行相關人員針對新購置之設備進行檢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廳堂型櫃員入金機裝機暨測試報告書」將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外,並需留存歸檔備查。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7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本案為GF5-114129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5-114129 辦理公告,惟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5-114129-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4年11月20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5-114129-1繳納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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