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1595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012P026
採購名稱 : 光旭及再連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等12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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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6066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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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05,566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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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012P026
採購名稱:光旭及再連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等12項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招(開)標:徐先生;採購規格、條件:李中嶽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7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2
開標日期:2025/1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44,17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許可清除而設立之合法廢棄物清除機構,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可清除項目如后,廢棄物代碼: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
2.投標廠商須依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檢附委託處理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至少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項目如后,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並取得同意委託處理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提供現場投標(時間為本廠上班日0800時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郵遞投標、電子投標。
三、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者,請於114年11月10日前,如有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中文書面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招標、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規格、條件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39)882104#205701(李中嶽)。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1.投標廠商須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許可清除而設立之合法廢棄物清除機構,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可清除項目如后,廢棄物代碼: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
2.投標廠商須依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檢附委託處理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至少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項目如后,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並取得同意委託處理相關證明文件。
(四)報價單(投標須知附錄六-1「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金額不得高於公告之全案預算,附錄六-2「投標廠商分項【組】報價單」廠商報價亦不得高於各分項預算)。
(五)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六)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七)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八)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九)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本案禁止外國廠商參標,但我國廠商得報列外國產品或勞務(大陸地區除外)。
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九、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十、其餘未載明事項,詳如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提供現場投標(時間為本廠上班日0800時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郵遞投標、電子投標。
三、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者,請於114年11月10日前,如有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中文書面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招標、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規格、條件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39)882104#205701(李中嶽)。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1.投標廠商須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許可清除而設立之合法廢棄物清除機構,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可清除項目如后,廢棄物代碼: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
2.投標廠商須依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檢附委託處理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於有效期限內,其中應至少有投標標的物之登記項目如后,A-8801固化處理、D-1703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499焚化處理、D-1999焚化處理、B-0299焚化處理、C-0104固化處理、C-0110固化處理、C-0199固化處理、C-0299焚化處理及D-1999焚化處理,並取得同意委託處理相關證明文件。
(四)報價單(投標須知附錄六-1「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金額不得高於公告之全案預算,附錄六-2「投標廠商分項【組】報價單」廠商報價亦不得高於各分項預算)。
(五)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六)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七)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八)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九)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本案禁止外國廠商參標,但我國廠商得報列外國產品或勞務(大陸地區除外)。
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九、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十、其餘未載明事項,詳如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