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1516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4188P156
採購名稱 : 槽刀片等70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5287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80,28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4188P156
採購名稱:槽刀片等70項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先生(招標);王秋雲(技術規格)詳附加說明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2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2
開標日期:2025/1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96,13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提供現場投標(時間為本廠上班日0800時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郵遞投標、電子投標。
三、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者,請於114年11月10日前,如有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中文書面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372 (王秋雲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廠商應將各階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後一次遞送。押標金單據附於第1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分段開標,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三)依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1.2、2.1.3及2.1.4,如有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本廠俟完成審查後,將另以書面邀請合格廠商參加第2階段價格標;另如所有投標廠商均未提同等品,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或代用料表所列料件交貨者,則第1段資格、規格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2段價格標。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四)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五)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六)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七)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如採購標的須以同等品履約交貨者,請依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1.1一併檢附同等品審查表等相關文件。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七、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開放各國,惟不包含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另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押標金(額度為投標廠商報價總金額5%【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繳納方式詳如投標文件投標須知第三十點第五款;另囿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方式行政作業費時,完成押標金退款時程冗長,故建議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方式繳納(開標後無待解決事項即可逕行退還)為佳,請投標廠商自行評估繳納方式。
九、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己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十、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其餘未載明事項,詳如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提供現場投標(時間為本廠上班日0800時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郵遞投標、電子投標。
三、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者,請於114年11月10日前,如有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中文書面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372 (王秋雲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廠商應將各階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後一次遞送。押標金單據附於第1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分段開標,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三)依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1.2、2.1.3及2.1.4,如有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本廠俟完成審查後,將另以書面邀請合格廠商參加第2階段價格標;另如所有投標廠商均未提同等品,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或代用料表所列料件交貨者,則第1段資格、規格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2段價格標。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四)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五)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六)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七)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如採購標的須以同等品履約交貨者,請依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1.1一併檢附同等品審查表等相關文件。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七、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開放各國,惟不包含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另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押標金(額度為投標廠商報價總金額5%【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繳納方式詳如投標文件投標須知第三十點第五款;另囿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方式行政作業費時,完成押標金退款時程冗長,故建議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方式繳納(開標後無待解決事項即可逕行退還)為佳,請投標廠商自行評估繳納方式。
九、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己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十、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其餘未載明事項,詳如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