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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1508
公佈日期 : 2025/12/02
採購單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採購案號 : 1141104
採購名稱 : 115年學員宿舍信義樓衛浴修繕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0581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04
採購名稱:115年學員宿舍信義樓衛浴修繕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顏俊賢
連絡人電話:(03)3321224#605
傳真號碼:(03)33313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0
開標日期:2025/1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5,000 元
Email:ppippenl@mail.vt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中心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顧問公司營業項目(參照經濟部編訂營業項目代碼表-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涵蓋…工程項目 ■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 營業項目包含有技術服務類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建築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公會會員證。 2.建築技師事務所: (1)建築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設計: (1)建築物室內設計技術士證照。 (2)室內裝修設計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後,加以註明「與正本相符」用印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例如401表)。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後,加以註明「與正本相符」用印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例如401表)。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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