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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51486
公佈日期 : 2025/12/04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
採購案號 : 11421715
採購名稱 :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風華再現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0530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1715
採購名稱:潭子科技產業園區風華再現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
機關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洪梓祐(履約內容請洽戴小姐#633)
連絡人電話:(04)26581215#655
傳真號碼:(04)265701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7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292,928 元
Email:b03303025@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證件(三擇一):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1)建築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文件。 2、專業技師事務所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專業技師事務所: 甲、技師證書(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乙、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丙、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丁、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戊、信用證明文件。 (2) 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師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丙、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丁、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文件。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甲、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丙、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丁、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戊、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文件。 (2)建築師事務所 甲、建築師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丙、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丁、納稅證明、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共同投標成員之實績證明可累計,應出具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成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技術服務等勞務契約工作之工程採購機關(構)開立之勞務驗收或實績證明,其單次勞務契約結算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171萬7,171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5,429萬2,928元)。 (二) 採計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實績者,應提供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僅計該投標廠商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三) 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其他須知: (一)共同投標辦法: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4.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6.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7.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8.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二)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代表人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全權委託書(可現場提出),惟委託章應與投標文件之公司大小章相同。 (三) 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 (四)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五)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 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或停標而重行標辦,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圖說以外原招標文件及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標單。 (七) 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赴現場勘查。 (八) 廠商投標文件類記載金額之文字與數字不同時,以文字為準。 114年9月8日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04評選須知部分文字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共同投標成員之實績證明可累計,應出具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成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技術服務等勞務契約工作之工程採購機關(構)開立之勞務驗收或實績證明,其單次勞務契約結算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171萬7,171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5,429萬2,928元)。 (二) 採計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實績者,應提供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僅計該投標廠商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三) 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其他須知: (一)共同投標辦法: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4.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6.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7.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8.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二)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代表人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全權委託書(可現場提出),惟委託章應與投標文件之公司大小章相同。 (三) 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 (四)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五)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 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或停標而重行標辦,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圖說以外原招標文件及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標單。 (七) 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赴現場勘查。 (八) 廠商投標文件類記載金額之文字與數字不同時,以文字為準。 114年9月8日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文件04評選須知部分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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