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0908
公佈日期 : 2025/12/01
採購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採購案號 : 1141126K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駕駛業務及事務工作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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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06011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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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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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5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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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26K2
採購名稱:115年度駕駛業務及事務工作委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機關地址: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康孝慈
連絡人電話:(04)22600600#7240
傳真號碼:(04)226011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59,000 元
Email:kang98@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廠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本勞務承攬案每日人力僅可減少一人,且每月減少一人之情形累計不得超過4工作天(補足6名派駐人員時為累計5工作日)。每日人力減少超過一人時,超過之人數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廠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本勞務承攬案每日人力僅可減少一人,且每月減少一人之情形累計不得超過4工作天(補足6名派駐人員時為累計5工作日)。每日人力減少超過一人時,超過之人數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