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0835
公佈日期 : 2025/12/0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13B-115-0108-01
採購名稱 : 115年高樹營運所第一工作區委外抄表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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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36903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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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3,98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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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3B-115-0108-01
採購名稱:115年高樹營運所第一工作區委外抄表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魯花
連絡人電話:(08)7333123#793
傳真號碼:(08)73298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3,980 元
Email:Winniewang@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含有: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並應依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投標。之廠商。
b.自然人:自然人應具有本國國籍,男女不拘,年滿20歲。(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附加說明 :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二.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高樹營運所;黃昇崑;08-7962041;。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未含營業稅,本案為未稅報價,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如由營利事業單位(含持有發票之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1.05為契約總價。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六.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八.履約地點:高樹所轄區。
[附註]1:投標廠商如對所投標案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接獲通知、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附註2.]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二.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高樹營運所;黃昇崑;08-7962041;。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未含營業稅,本案為未稅報價,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如由營利事業單位(含持有發票之單位)得標,即以未含營業稅之決標金額*1.05為契約總價。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六.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八.履約地點:高樹所轄區。
[附註]1:投標廠商如對所投標案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接獲通知、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附註2.]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