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0634
公佈日期 : 2025/12/01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
採購案號 : 1141019
採購名稱 : 115年圖書館、校史館清潔服務及環境美化作業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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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41700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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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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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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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19
採購名稱:115年圖書館、校史館清潔服務及環境美化作業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CHANG SIR
連絡人電話:(02)33662191#202
傳真號碼:(02)236299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7
開標日期:2025/11/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48,833 元
Email:sunfu660112@nt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如有疑問,可來電詢問)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9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7、8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復日期須含最近一期納稅期間),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詳閱13項次及勾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6.企劃書/服務建議書:以一式8份紙本為佳。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8.「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判不合格)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10.■使用單位:圖書館行政組;聯絡人/電話:MR.張 (02)3366-2358。
※投標廠商如需至「現場勘查」,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案聯絡人安排相關事宜。未至現場勘查者,如發生(短漏)報價及(品項)履約爭議,致使日後履約困難等情形,其責任自負。
■本案(清潔勞務)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採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本案補充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之規定。
■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如原產地可否為大陸地區)外,
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三、得標廠商及其安裝人員必要時需簽署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以維護本校資安維護及個資保護等規範。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聲明: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即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除投標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含報價)敘明或另外提出書面反對延長,機關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者外,視為投標廠商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如有繳納押標金,其有效期一併延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如有疑問,可來電詢問)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9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7、8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復日期須含最近一期納稅期間),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詳閱13項次及勾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6.企劃書/服務建議書:以一式8份紙本為佳。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8.「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判不合格)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10.■使用單位:圖書館行政組;聯絡人/電話:MR.張 (02)3366-2358。
※投標廠商如需至「現場勘查」,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案聯絡人安排相關事宜。未至現場勘查者,如發生(短漏)報價及(品項)履約爭議,致使日後履約困難等情形,其責任自負。
■本案(清潔勞務)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採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本案補充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之規定。
■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如原產地可否為大陸地區)外,
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三、得標廠商及其安裝人員必要時需簽署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以維護本校資安維護及個資保護等規範。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聲明: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即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除投標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含報價)敘明或另外提出書面反對延長,機關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者外,視為投標廠商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如有繳納押標金,其有效期一併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