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0408
公佈日期 : 2025/11/28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
採購案號 : 1141119
採購名稱 : 環工所館舍環境維護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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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65634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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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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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7,2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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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9
採購名稱:環工所館舍環境維護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鋕超
連絡人電話:(02)33662191#213
傳真號碼:(02)236299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3
開標日期:2025/1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8,800 元
Email:cchuang28024@nt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詳本案投標須知七十七、)。
3. 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如未派員到場,經本校通知期限辦理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5.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時間則由本校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
6.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採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併稱優採廠商)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二)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經公告程序辦理優先採購,以參考最有利標決標者,其決標方式依優採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三)本校對優採廠商承包,或由非優採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優採廠商提供、借用或冒用優採廠商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或已發還者追繳之(如有要求繳納者),並得請求賠償所受各種損失(害)。
7. 使用單位:環工所;聯絡人/電話:韋佩玲小姐 (02)3366-438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詳本案投標須知七十七、)。
3. 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如未派員到場,經本校通知期限辦理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5.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時間則由本校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
6.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採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併稱優採廠商)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二)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經公告程序辦理優先採購,以參考最有利標決標者,其決標方式依優採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三)本校對優採廠商承包,或由非優採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優採廠商提供、借用或冒用優採廠商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或已發還者追繳之(如有要求繳納者),並得請求賠償所受各種損失(害)。
7. 使用單位:環工所;聯絡人/電話:韋佩玲小姐 (02)3366-4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