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50342
公佈日期 : 2025/11/28
採購單位 : 苗栗縣泰安鄉士林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40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泰安鄉士林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學生上下學交通車租賃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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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L12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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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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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7,6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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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
採購名稱:苗栗縣泰安鄉士林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學生上下學交通車租賃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泰安鄉士林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365苗栗縣泰安鄉士林村5鄰馬那邦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仲志
連絡人電話:(037)962050#13
傳真號碼:(037)9623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8
開標日期:2025/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7,800 元
Email:angus4311@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汽車運輸業或可提供車輛載送學生之相關公司(如租賃、運輸輔助等)
5.自然人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車輛方面:(一)得標廠商必須提供合法營業客車(以行照登錄8人座以上),並應有冷氣設備,且其冷氣設備能隨季節正常運作開放。(二)提供之車輛應以最近一期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者為限,並應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內含車輛之車齡、駕駛人駕照、行車執照、最近一期檢驗結果、安全門能順利操作、滅火器、車上無不利學生安全之措施等,如不符,應拒絕租用,並依合約罰則辦理。
(三)廠商必須供固定客車車輛且應為出廠十年以內之營業車輛(以行車執照所載為準),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牌,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車輛。履約行駛車輛須與合約相同,否則視同違約。(投標時附行照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送審)(四)車輛應為依法投保各項保險,且應對車輛做適當之保養,尤應注意「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氣壓」、「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滅火器、油、水電)」及燈光、雨刷之檢查。(投標時佐附保險資料,宜檢附車 輛最近半年內保養資料影本,簽約時檢送正本審閱)(五)車輛輪胎不可使用再生輪胎,以保障學生安全。(六)接送學生之合法車輛應懸掛「士林國民小學學生專車」等字樣之標示 牌,以供學生辨認搭乘。二、司機規範:(一)廠商必須派遣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儀容端莊、身心健康、遵守交通規則、不酗酒、駕駛中不抽煙、嚼檳榔、具有職業道德,對學生及家長態度和藹且持有與車型相符合格職業駕駛執照之合格司機並由其固定擔任校車駕駛。履約駕駛人須與合約相同,否則視同違規。(投標時附駕照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二) 校車駕駛員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且應同時符合:1.年齡65歲以下。2.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3.最近6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2年內無肇事紀錄。(上述資料佐證於投標時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三) 司機確認每位學生到齊後始能開車;學生如有請假不能到校,應事先與學校及司機取得聯繫,司機如於開車時間學生尚未到者,應主動聯繫家長及學校確認。(四)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於投標時檢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上述資料佐證於投標時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三、司機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四、保險:車輛應辦理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並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每車乘客險每人200萬元以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車輛方面:(一)得標廠商必須提供合法營業客車(以行照登錄8人座以上),並應有冷氣設備,且其冷氣設備能隨季節正常運作開放。(二)提供之車輛應以最近一期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者為限,並應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內含車輛之車齡、駕駛人駕照、行車執照、最近一期檢驗結果、安全門能順利操作、滅火器、車上無不利學生安全之措施等,如不符,應拒絕租用,並依合約罰則辦理。
(三)廠商必須供固定客車車輛且應為出廠十年以內之營業車輛(以行車執照所載為準),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牌,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車輛。履約行駛車輛須與合約相同,否則視同違約。(投標時附行照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送審)(四)車輛應為依法投保各項保險,且應對車輛做適當之保養,尤應注意「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氣壓」、「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滅火器、油、水電)」及燈光、雨刷之檢查。(投標時佐附保險資料,宜檢附車 輛最近半年內保養資料影本,簽約時檢送正本審閱)(五)車輛輪胎不可使用再生輪胎,以保障學生安全。(六)接送學生之合法車輛應懸掛「士林國民小學學生專車」等字樣之標示 牌,以供學生辨認搭乘。二、司機規範:(一)廠商必須派遣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儀容端莊、身心健康、遵守交通規則、不酗酒、駕駛中不抽煙、嚼檳榔、具有職業道德,對學生及家長態度和藹且持有與車型相符合格職業駕駛執照之合格司機並由其固定擔任校車駕駛。履約駕駛人須與合約相同,否則視同違規。(投標時附駕照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二) 校車駕駛員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且應同時符合:1.年齡65歲以下。2.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3.最近6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2年內無肇事紀錄。(上述資料佐證於投標時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三) 司機確認每位學生到齊後始能開車;學生如有請假不能到校,應事先與學校及司機取得聯繫,司機如於開車時間學生尚未到者,應主動聯繫家長及學校確認。(四)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於投標時檢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上述資料佐證於投標時影本送審,簽約時以正本檢閱)三、司機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四、保險:車輛應辦理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並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每車乘客險每人2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