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9449
公佈日期 : 2025/11/28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40943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電子病歷交換中心維運及功能擴充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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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743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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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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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409437
採購名稱:114年度「電子病歷交換中心維運及功能擴充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俊廷(採購#6566)或蔡先生(規格#6337)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6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23
開標日期:2025/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86,000 元
Email:se13051@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稅捐相關機關核定通知書影本、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得於現場提出依法明定免稅相關條文、說明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428萬6,000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 維護EEC交換平台及衛生所電子病歷雲端閘道交換系統之正常運作。
(2) 協助本部及相關機關單位及各醫療院所排除電子病歷交換相關問
題。
(3) 提供各醫療院所介接EEC交換平台,進行電子病歷索引上傳及病歷
跨院調閱作業。
(4) 針對資安弱點進行修正,並維護資訊安全。
(5) 醫院端Gateway介接EEC交換平台之軟體安裝(按完成家數核實支
付)。
(6) 臨時功能增修及臨時技術支援服務(採核實支付)。
4.保留後續擴充之方式:
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原契約各項目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四、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資訊處蔡先生;聯絡電話:02-8590633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稅捐相關機關核定通知書影本、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得於現場提出依法明定免稅相關條文、說明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428萬6,000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 維護EEC交換平台及衛生所電子病歷雲端閘道交換系統之正常運作。
(2) 協助本部及相關機關單位及各醫療院所排除電子病歷交換相關問
題。
(3) 提供各醫療院所介接EEC交換平台,進行電子病歷索引上傳及病歷
跨院調閱作業。
(4) 針對資安弱點進行修正,並維護資訊安全。
(5) 醫院端Gateway介接EEC交換平台之軟體安裝(按完成家數核實支
付)。
(6) 臨時功能增修及臨時技術支援服務(採核實支付)。
4.保留後續擴充之方式:
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原契約各項目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四、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資訊處蔡先生;聯絡電話:02-8590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