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149231
公佈日期 : 2025/11/28
採購單位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採購案號 : 1142042
採購名稱 : 「屋頂局部排氣系統之管線及排風機等置換及維修」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30801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042
採購名稱:「屋頂局部排氣系統之管線及排風機等置換及維修」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機關地址:221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裴善康/黃彩鳳
連絡人電話:(02)26607600#7644/7623
傳真號碼:(02)266077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0,000 元
Email:thiai2649@mail.ilosh.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1次更正公告-等標期延1天】 1、本案招標文件-06招標規範:工作內容/財物規格,略以…辦理設置於屋頂E4-F3、E2-F2、S2-F4、S2-F5及S2-F8等5組局部排氣系統…。其中S2-F8更正為S2-F7,餘不變。 一、投標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請勿再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另附具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廠商請求釋疑及機關以書面答復規定:依本投標須知第20點「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及第21點「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1次更正公告-等標期延1天】 1、本案招標文件-06招標規範:工作內容/財物規格,略以…辦理設置於屋頂E4-F3、E2-F2、S2-F4、S2-F5及S2-F8等5組局部排氣系統…。其中S2-F8更正為S2-F7,餘不變。 一、投標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請勿再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另附具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廠商請求釋疑及機關以書面答復規定:依本投標須知第20點「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及第21點「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