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8152
公佈日期 : 2025/11/2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採購案號 : HADC-A114004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114年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物質檢驗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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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76020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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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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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ADC-A114004
採購名稱: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114年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物質檢驗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五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曾小姐
連絡人電話:(03)8227431#123
傳真號碼:(03)82218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0
開標日期:2025/1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hapdcc@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件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之證明?件等)。廠商附具之證明?
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最近?期納稅證明?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登記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件代之)。
三、基本資格應符合(應檢具認證證明):
1.檢驗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驗方法執行,且其檢驗實驗室須得ISO 17025:2017國際認證,檢測項目亦應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或同等實驗室)寵物食品基質之認證,以提升檢測結果之效力與一致性。
2.屬新建立之檢驗方法或國內尚無標準檢驗方法者,應檢附檢驗方法及其據以建立之參考文獻或國際標準檢驗方法相關文件。
四、其他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切結書。
3.本案第1次公告應優先決標與原住民廠商,如為原住民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再擇時通知減價。五.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分證件。六、本案業經機關??或其授權?員核准,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單或企畫書時,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七、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額之採購,按「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條」規定,第?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原住??分之?籍謄本。機構、法?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之證明?件或公函。本案第?階段開標或辦理第?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八、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8年8?31??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示 說明第四項,採第1種作業方式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再擇時通知減價。五.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分證件。六、本案業經機關??或其授權?員核准,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單或企畫書時,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七、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額之採購,按「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條」規定,第?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原住??分之?籍謄本。機構、法?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之證明?件或公函。本案第?階段開標或辦理第?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八、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8年8?31??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示 說明第四項,採第1種作業方式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