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7333
公佈日期 : 2025/11/2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293470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金山區全區基礎等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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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63271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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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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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934707
採購名稱:115年度金山區全區基礎等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208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粘全億 / 楊文筆
連絡人電話:(02)24985965#137/133
傳真號碼:(02)2498914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4
開標日期:2025/11/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564,657 元
Email:aw0848@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請依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4.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查詢及列印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申報日期」證明文件、「營業稅-繳納日期」證明文件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該等證明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需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貴廠商如對本案資格、規格、價格審查、決標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如遇颱風天導致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無法開標時,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並於決標紀錄及決標公告上更正之。
有關履約保證金之相關規定,請廠商配合如下:
1.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日。
2.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將據以解除、終止契約;本採購案倘規定需繳納押標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需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貴廠商如對本案資格、規格、價格審查、決標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如遇颱風天導致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無法開標時,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並於決標紀錄及決標公告上更正之。
有關履約保證金之相關規定,請廠商配合如下:
1.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日。
2.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將據以解除、終止契約;本採購案倘規定需繳納押標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