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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7147
公佈日期 : 2025/11/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採購案號 : 4701474010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基隆段(基一、基二)輸電架空線路積點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458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65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4701474010
採購名稱:114年度基隆段(基一、基二)輸電架空線路積點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怡君
連絡人電話:(02)81953010#13236
傳真號碼:(02)293015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9
開標日期:2025/1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800,000 元
Email:u89418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附加說明 :
[工期](詳特訂條款及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 由本公司(甲方)通知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及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特訂條款: 二、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1年為交辦期。 (二)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四、契約期限: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不逾兩年為原則。 (二) 交辦總工程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交辦期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乙方得於屆滿前一個月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期限,但以半年為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時,應即停止交辦。 七、 工期: (一) 交辦工程工期自核定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假日及休息日不得出勤施工。但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工時,應於 事實發生後三天內申請展延工期,並獲甲方同意方得延期。 (三)甲方得視需要隨時交辦緊急工程,乙方必須優先完成,原交辦工程之工期由甲方通知順延。 (四)每件交辦工程,乙方在接獲甲方填送之「工程交辦通知單」(附表二)後,應在指定期限內開工、完工。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黃建翔 電話:(02)81953010#10213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期](詳特訂條款及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 由本公司(甲方)通知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及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特訂條款: 二、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1年為交辦期。 (二)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等計畫書、申辦工作證(第一次申請本公司工作證者,乙方應檢附申請人員最近三年之相關工作履歷予甲方參考)等相關書面資料,應於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5日曆天以內送甲方審查核可(審查時間不計時效),第一次退件應於甲方通知起7日曆天以內補件完成,未於7日內補件完成,則工期繼續累計,第二次(含)以上退件次日起計算工期。 台灣電力公司輸供電事業部台北供電區營運處輸電架空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 四、契約期限: (一) 本發包要點契約期限以不逾兩年為原則。 (二) 交辦總工程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交辦期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乙方得於屆滿前一個月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期限,但以半年為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時,應即停止交辦。 七、 工期: (一) 交辦工程工期自核定開工日起算,工期應包含停電時方得施工之停電時間在內;假日及休息日不得出勤施工。但經申請且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工時,應於 事實發生後三天內申請展延工期,並獲甲方同意方得延期。 (三)甲方得視需要隨時交辦緊急工程,乙方必須優先完成,原交辦工程之工期由甲方通知順延。 (四)每件交辦工程,乙方在接獲甲方填送之「工程交辦通知單」(附表二)後,應在指定期限內開工、完工。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黃建翔 電話:(02)81953010#10213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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