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7135
公佈日期 : 2025/11/2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TM11409080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永續人本道路策略推動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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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3901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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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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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M114090801
採購名稱:花蓮縣永續人本道路策略推動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匡仁(土木科)
連絡人電話:(03)8221684
傳真號碼:(03)82216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0
開標日期:2025/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900,000 元
Email:toraku_16@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4.切結書1、2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7.服務建議書
8.上開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行號、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會、協會、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團體。
2. 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人員資格:負責本計畫主持者或其工作成員,須具備技師資格(土木技師及量測技師),並須檢附相關技師證書。
(三)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1) 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行至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 http ://gcis.nat.gov.tw/index.j 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
(2) 以「學校」參與投標者:為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應檢附 a.核准設立之公函、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 b.載明設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科別或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之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佐證文件】,或;
(3) 以「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投標者: 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且該等學術單位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應檢附 a.「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核准設立之公函、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佐證文件,及 b.經學校同意參與政府採購之書面文件】,或;
(4) 前 1~3 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本案採購標的相關服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應附證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2. 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如為依法免稅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為免稅證明。
3. 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 上開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行號、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會、協會、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團體。
2. 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人員資格:負責本計畫主持者或其工作成員,須具備技師資格(土木技師及量測技師),並須檢附相關技師證書。
(三)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1) 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行至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 http ://gcis.nat.gov.tw/index.j 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
(2) 以「學校」參與投標者:為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應檢附 a.核准設立之公函、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 b.載明設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科別或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之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佐證文件】,或;
(3) 以「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投標者: 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且該等學術單位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應檢附 a.「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核准設立之公函、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佐證文件,及 b.經學校同意參與政府採購之書面文件】,或;
(4) 前 1~3 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本案採購標的相關服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應附證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2. 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如為依法免稅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為免稅證明。
3. 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 上開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