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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6402
公佈日期 : 2025/11/27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411469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編譯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10569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411469
採購名稱:114年度「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編譯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潘姿廷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7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9
開標日期:2025/10/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50,000 元
Email:se1006@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45萬元整,惟各年度預算應視立法院審核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及調整後之契約工作項目為準,該金額及工作項目須俟本部調整後另行通知。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第2年執行內容: 1.翻譯ICD-11第21章至最終章內容,完成符合我國醫療用語之ICD-11中文版。 2.邀請與各章節相關之醫學會專家學者參與ICD-11第21章至最終章中文版內容審查作業,專家學者名單須提供本部。 3.其他與採購標的有關之ICD-11翻譯及審查作業。 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廠商得依原契約項目及價金續約。 四、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統計處吳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83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45萬元整,惟各年度預算應視立法院審核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及調整後之契約工作項目為準,該金額及工作項目須俟本部調整後另行通知。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第2年執行內容: 1.翻譯ICD-11第21章至最終章內容,完成符合我國醫療用語之ICD-11中文版。 2.邀請與各章節相關之醫學會專家學者參與ICD-11第21章至最終章中文版內容審查作業,專家學者名單須提供本部。 3.其他與採購標的有關之ICD-11翻譯及審查作業。 本案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廠商得依原契約項目及價金續約。 四、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統計處吳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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