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5802
公佈日期 : 2025/11/24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採購案號 : 311-115-008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永安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委託代清理工作(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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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5239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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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7,84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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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11-115-008
採購名稱:115年度永安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委託代清理工作(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加工出口區中一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莊雅倫
連絡人電話:(07)6212895#7308
傳真號碼:(07)62216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7
開標日期:2025/10/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53,600 元
Email:yljuang2@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廠商納稅之証明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污泥(代碼D-0901)。
(1-3)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台灣地區。許可證上所載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需為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清運至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污泥(代碼D-0901)。
(2-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3-1)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3-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台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3-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污泥(代碼D-0901)。
(1-3)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台灣地區。許可證上所載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需為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清運至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污泥(代碼D-0901)。
(2-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3-1) 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3-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台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3-4)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 200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