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5715
公佈日期 : 2025/11/2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470130
採購名稱 : 桃園區營業處114年甲工區零星配電外線工程(第二期)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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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8228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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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5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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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470130
採購名稱:桃園區營業處114年甲工區零星配電外線工程(第二期)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廖耘笙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6
傳真號碼:(03)33361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7
開標日期:2025/11/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00 元
Email:u70228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七、十四。
附加說明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4. 本次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
5. 本承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半年內或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停止交辦,各交辦工作應依交辦工作單指定日期(期限)內完成。
6. 自開工日起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交辦期限前,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半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7.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8.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9.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0.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11. 「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2. 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3. 本採購案提供投標廠商「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參考。
14.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5.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6.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將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9.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0.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1.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22.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23.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24.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5.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26.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1月6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4. 本次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制。
5. 本承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半年內或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停止交辦,各交辦工作應依交辦工作單指定日期(期限)內完成。
6. 自開工日起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交辦期限前,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半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7.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8.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9.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0.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11. 「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2. 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3. 本採購案提供投標廠商「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參考。
14.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5.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6.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將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9.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0.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1.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22.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23.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24.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5.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26.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1月6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