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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5031
公佈日期 : 2025/11/2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521409040
採購名稱 : 114-116核三廠寒水機及附屬設備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5770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428,5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521409040
採購名稱:114-116核三廠寒水機及附屬設備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機關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38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周晉誼(採購規範問題請洽機械組蔡皓翔,分機2431)
連絡人電話:(08)8893470#3020
傳真號碼:(08)88905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7
開標日期:2025/10/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595,267 元
Email:u46082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經濟部許可甲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登記書(須於有效期限內),於經濟部登記公示資料所載營業項目需含E602011 冷凍空調工程業。 3.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有效期之會員證。 4.以上兩項需同時具備。
附加說明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延長之。 ﹝檢舉電話∕信箱﹞﹕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第三核能發電廠﹕08-8896005或08-8893470轉3170 或廉政電子信箱:d35263@taipower.com.tw。 [其他] ﹕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繳納者,本廠視為不合格標。 3.投標廠商應自經濟部工商查詢網站下載公司登記資料,勿以財政部入口網站區下載之資料為投標文件。 4. 投標廠商請於投標封外封書寫註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採購案號】及【標的名稱】,以供識別。未至少註明投標之【採購案號】、【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者,判定為開標前不合格。 ※A.如欲進廠參加開標者,請在開標前一天內將進廠人員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傳真至本廠傳真機 (08)8890501(※請註明公司行號、進廠日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縣市里鄰等詳細資料),以便辦理入廠手續(辦理入廠手續聯絡人蔡小姐,分機#3026)。 B.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綜合封內即可。 C.以上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底價金額不含營業稅,投標廠商之標價亦不含營業稅。 D.本案未稅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為新台幣$17,709,778元。 E.廠商若有疑問,投標前請先與機械組蔡皓翔:分機2431確認規範內容。 F.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G. 因寒水機維護之工期依不同檢修內容有所差異,故本契約檢修工作之工期,須依甲方函文通知按日施工。各項工作之工期以下述時間為原則(實際工期需依甲方函文所述),視檢修內容訂定之: 1500噸中央寒水機檢修(含新舊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300噸緊要寒水機檢修:配合甲方電廠發電機組工作排程進廠維修,乙方作業應在甲方規劃排程期限內(A或 B串)完成。 (1) 不含壓縮機外殼拆解、回裝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包含壓縮機外殼拆解、回裝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螺旋式寒水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50噸通道廠房寒水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以上為各寒水機計畫性檢修工期(MMCS PM預防保養),如屬非計劃性檢修工作(MMCS CM請修單)者,工期依甲方通知完成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依相關規定提出展延工期申請。 *本案於合約開工時,由乙方開立開工報告表送甲方審核,各項維護及檢修工作經甲方函文告知後,工作事項記錄於施工日誌內,乙方不須再另開立各項開竣工、暫停、復工等申請表,當合約執行至114.12.31或因其他因素提早結束合約時,乙方再檢送本案竣工報告。 H.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延長之。 ﹝檢舉電話∕信箱﹞﹕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第三核能發電廠﹕08-8896005或08-8893470轉3170 或廉政電子信箱:d35263@taipower.com.tw。 [其他] ﹕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繳納者,本廠視為不合格標。 3.投標廠商應自經濟部工商查詢網站下載公司登記資料,勿以財政部入口網站區下載之資料為投標文件。 4. 投標廠商請於投標封外封書寫註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採購案號】及【標的名稱】,以供識別。未至少註明投標之【採購案號】、【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者,判定為開標前不合格。 ※A.如欲進廠參加開標者,請在開標前一天內將進廠人員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傳真至本廠傳真機 (08)8890501(※請註明公司行號、進廠日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縣市里鄰等詳細資料),以便辦理入廠手續(辦理入廠手續聯絡人蔡小姐,分機#3026)。 B.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綜合封內即可。 C.以上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底價金額不含營業稅,投標廠商之標價亦不含營業稅。 D.本案未稅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為新台幣$17,709,778元。 E.廠商若有疑問,投標前請先與機械組蔡皓翔:分機2431確認規範內容。 F.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G. 因寒水機維護之工期依不同檢修內容有所差異,故本契約檢修工作之工期,須依甲方函文通知按日施工。各項工作之工期以下述時間為原則(實際工期需依甲方函文所述),視檢修內容訂定之: 1500噸中央寒水機檢修(含新舊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300噸緊要寒水機檢修:配合甲方電廠發電機組工作排程進廠維修,乙方作業應在甲方規劃排程期限內(A或 B串)完成。 (1) 不含壓縮機外殼拆解、回裝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包含壓縮機外殼拆解、回裝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螺旋式寒水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50噸通道廠房寒水機: (1) 外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2) 內檢工作: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試運轉。 以上為各寒水機計畫性檢修工期(MMCS PM預防保養),如屬非計劃性檢修工作(MMCS CM請修單)者,工期依甲方通知完成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依相關規定提出展延工期申請。 *本案於合約開工時,由乙方開立開工報告表送甲方審核,各項維護及檢修工作經甲方函文告知後,工作事項記錄於施工日誌內,乙方不須再另開立各項開竣工、暫停、復工等申請表,當合約執行至114.12.31或因其他因素提早結束合約時,乙方再檢送本案竣工報告。 H.本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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