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4958
公佈日期 : 2025/11/2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
採購案號 : 114090101
採購名稱 : 2026台灣燈會「逐鹿光溯源」燈區委託設計、製作及展出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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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6917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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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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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0101
採購名稱:2026台灣燈會「逐鹿光溯源」燈區委託設計、製作及展出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曾美華
連絡人電話:(04)23312688#132
傳真號碼:(04)2332335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7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0 元
Email:meihau@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附加說明 : 依據114年 3 月 27 日修訂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未檢附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履約期限:
1.設計階段:決標日後20個日曆日內提交細部執行計畫書(設計說明書)(含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材料規格明細表、預算書(預算總表、明細表、數量計算表)、燈區電力需求表、網路需求、照明設計、展演期間進撤場階段作業及施工動線等說明書一式3份,併交付予機關確認。
2.製作階段:115年2月24日(星期二)(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前完成燈區各項燈組之製作,並配合「2026台灣燈會」期間之展演(含試燈、贈燈等相關期程)。
3.展演階段:
115年3月3日(星期二)至115年3月15日(星期日)18時至22時(配合機關需求機動調整),共為期13天(3月3日開燈及3月15日閉幕),另3月2日贈燈日廠商應配合機關進行調整與測試。
4.撤場階段:
(1) 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委辦燈區燈藝作品項目一部分或全部。若經機關核定同意者必須保留,不在此限。
(2)視機關需求,出席並參與典藏會議及點交作品予機關及典藏單位。
(3)廠商應於115年3月29日(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前拆除本案項目,並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將場地恢復後交付機關驗收(若經機關核定同意須保留者不在此限)。
5.繳交成果報告書: 廠商應於115年4月15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電子檔)光碟片或隨身碟等結案資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據114年 3 月 27 日修訂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未檢附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履約期限:
1.設計階段:決標日後20個日曆日內提交細部執行計畫書(設計說明書)(含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材料規格明細表、預算書(預算總表、明細表、數量計算表)、燈區電力需求表、網路需求、照明設計、展演期間進撤場階段作業及施工動線等說明書一式3份,併交付予機關確認。
2.製作階段:115年2月24日(星期二)(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前完成燈區各項燈組之製作,並配合「2026台灣燈會」期間之展演(含試燈、贈燈等相關期程)。
3.展演階段:
115年3月3日(星期二)至115年3月15日(星期日)18時至22時(配合機關需求機動調整),共為期13天(3月3日開燈及3月15日閉幕),另3月2日贈燈日廠商應配合機關進行調整與測試。
4.撤場階段:
(1) 應依機關指定時間拆除委辦燈區燈藝作品項目一部分或全部。若經機關核定同意者必須保留,不在此限。
(2)視機關需求,出席並參與典藏會議及點交作品予機關及典藏單位。
(3)廠商應於115年3月29日(或配合機關指定日期)前拆除本案項目,並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將場地恢復後交付機關驗收(若經機關核定同意須保留者不在此限)。
5.繳交成果報告書: 廠商應於115年4月15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電子檔)光碟片或隨身碟等結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