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4676
公佈日期 : 2025/11/2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115005
採購名稱 : 115-118年語音、網路轉帳及行動支付代收交通違規罰鍰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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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55786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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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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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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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5
採購名稱:115-118年語音、網路轉帳及行動支付代收交通違規罰鍰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程耀輝
連絡人電話:(07)3629902#744
傳真號碼:(07)36299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4
開標日期:2025/1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由繳款人自行支付手續費
Email:shelfs@k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立案之公司或行號,所營事業屬營利事業項目符合I301010資 訊軟體服務業或IZ08010信用卡代辦業或H101021商業銀行業或H101081中小企業銀行業或H101991其他銀行業或663912信用卡業務輔助或HZ06011電子支付業、HZ05011電子票證業、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或H1金融業之公司或單位,設立或登記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做為證明文件)。(備註:若為金融輔助業者應具有辦理跨行清(結)算之功能。)
(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金融服務、信用卡業務或得以承辦之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備註: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中央銀行核准設定之清算、票據或金融輔助業文件。)
(二)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參投標須知第45點規定。
附加說明 :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五)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六)本案不限制投標項目(例如:項目1項目2項目3皆可投標,或僅投項目1或僅投項目2或投項目1及項目2)。開標進行時,項目1先開標,次進行項目2開標,再次進行項目3開標。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並採最低標決標,決標程序請詳閱投標須知第40點規定。
(七)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八)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九)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五)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六)本案不限制投標項目(例如:項目1項目2項目3皆可投標,或僅投項目1或僅投項目2或投項目1及項目2)。開標進行時,項目1先開標,次進行項目2開標,再次進行項目3開標。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並採最低標決標,決標程序請詳閱投標須知第40點規定。
(七)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八)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九)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