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4655
公佈日期 : 2025/11/2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50806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大宗文件繕打、複印及裝訂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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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33414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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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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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508060
採購名稱:115年度「大宗文件繕打、複印及裝訂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小姐(採購#6597)或吳小姐(規格#6584)
連絡人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24,012 元
Email:setracy098@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其他]: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吳小姐(02-8590-6584)。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106萬2,006元整/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5.廠商投標所附之標價清單,各品項單價不得高於本部所訂各該品項之「最高單價」,任1品項高於該品項「最高單價」者,列為不合格標。
三、後續擴充:
1.後擴期間:2年。
2.後擴金額:424萬8,024元整(116年、117年每年各212萬4,012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依機關辦理之滿意度調查結果為續約之依據,如調查結果「不滿意」比率達≧25%者,則不予續約。
四、114.11.3,更正投標須知(第66點)。
五、114.11.5,更正附件(標價清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其他]: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吳小姐(02-8590-6584)。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106萬2,006元整/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5.廠商投標所附之標價清單,各品項單價不得高於本部所訂各該品項之「最高單價」,任1品項高於該品項「最高單價」者,列為不合格標。
三、後續擴充:
1.後擴期間:2年。
2.後擴金額:424萬8,024元整(116年、117年每年各212萬4,012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依機關辦理之滿意度調查結果為續約之依據,如調查結果「不滿意」比率達≧25%者,則不予續約。
四、114.11.3,更正投標須知(第66點)。
五、114.11.5,更正附件(標價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