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4450
公佈日期 : 2025/11/21
採購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採購案號 : 115G900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等業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297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4,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G9009
採購名稱:115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等業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機關地址: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康孝慈
連絡人電話:(04)22600600#7240
傳真號碼:(04)226011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 元
Email:kang98@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派駐人員每月休假天數超過2日時,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廠商投標時請審慎評估。
(八)為配合本案補助機關核銷期限,115年6月份及12月契約價金,廠商應分別於115年7月2日及116年1月3日前交付所有請款資料(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除外)並開立發票;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得待支付薪資後再行補送。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派駐人員每月休假天數超過2日時,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廠商投標時請審慎評估。
(八)為配合本案補助機關核銷期限,115年6月份及12月契約價金,廠商應分別於115年7月2日及116年1月3日前交付所有請款資料(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除外)並開立發票;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得待支付薪資後再行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