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3600
公佈日期 : 2025/11/20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採購案號 : sc1141103
採購名稱 : 淡水郵務股局屋清潔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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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1471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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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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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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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c1141103
採購名稱:淡水郵務股局屋清潔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恭富
連絡人電話:(02)29882776#501
傳真號碼:(02)298650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rich@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者請自即日起至截止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01:30至05:00)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投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三重郵局」,帳號:14044274)。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裝入標封內,於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及及地點:11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局5樓開標室。
四、履約期限: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整。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本案預算已計入115年調漲基本工資自115年1月至12月所需之相關費用,投標時請自行正確評估所需之成本。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於截標日前逕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
2.現場領標者請自即日起至截止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01:30至05:00)前來本局勞安科不具名憑繳納投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三重郵局」,帳號:14044274)。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各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標價清單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須知所列應附證件一?裝入標封內,於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勞安科)。
三、開標日及及地點:11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局5樓開標室。
四、履約期限: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履約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整。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本案預算已計入115年調漲基本工資自115年1月至12月所需之相關費用,投標時請自行正確評估所需之成本。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