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2980
公佈日期 : 2025/11/19
採購單位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2129
採購名稱 : 草屯鎮演藝中心廣場大型天幕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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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24568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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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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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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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129
採購名稱:草屯鎮演藝中心廣場大型天幕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中山里草溪路89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洪羽珮、許淑韻
連絡人電話:(049)2338161#221、219
傳真號碼:(049)23015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4
開標日期:2025/11/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54,347 元
Email:swim0219@mail.tsaotu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 [押標金]: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其他]:
1.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2.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5.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6.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7.本案(1)委託設計監造採固定費率,建造費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部分為8.6%,超過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為8.0%,超過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部分為6.9%。(工程經費為40,063,000元)(2)其他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採固定費用給付。(固定費用總計1,250,000元)
8.履約期限為:(1)工程設計自簽約日起70工作天完成。(2)多目標使用計畫書製作、建築線指示成果圖說作業、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地質敏感區、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基地調整分割檢討等項目自簽約日起80工作天內完成供機關送主管機關審查。(3)工程監造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開標過程如下:114年11月17日08:30進行資格審查並進行工作小組會議,符合資格廠商,預定114年11月18日15:00進行評選,詳如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須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押標金]: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4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標函文件投遞方式]: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招標機關。
[其他]:
1.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2.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5.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6.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7.本案(1)委託設計監造採固定費率,建造費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部分為8.6%,超過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為8.0%,超過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部分為6.9%。(工程經費為40,063,000元)(2)其他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採固定費用給付。(固定費用總計1,250,000元)
8.履約期限為:(1)工程設計自簽約日起70工作天完成。(2)多目標使用計畫書製作、建築線指示成果圖說作業、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地質敏感區、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基地調整分割檢討等項目自簽約日起80工作天內完成供機關送主管機關審查。(3)工程監造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開標過程如下:114年11月17日08:30進行資格審查並進行工作小組會議,符合資格廠商,預定114年11月18日15:00進行評選,詳如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