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2360
公佈日期 : 2025/11/18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茂林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ml-115-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工友事務性工作勞務委外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S22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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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l-115-1
採購名稱:115年度工友事務性工作勞務委外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茂林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4-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江美香
連絡人電話:(07)6801153#31
傳真號碼:(07)68014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7
開標日期:2025/11/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6,400 元
Email:t0928903240@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1.本案採購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商為合格標,或 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比價或議價
2.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2024/12/10 上午9:08 友善列印about:blank 5/53.開標 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與開標。4.請廠商於招標文 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政風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話:07-3328048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為原住民廠酈商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清潔服務業或園藝服務業或修繕或環境衛生汙染防治或其他與本案相關服務業等有關)如公司登記或商業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1.本案採購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商為合格標,或 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比價或議價
2.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2024/12/10 上午9:08 友善列印about:blank 5/53.開標 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與開標。4.請廠商於招標文 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政風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話:07-3328048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為原住民廠酈商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清潔服務業或園藝服務業或修繕或環境衛生汙染防治或其他與本案相關服務業等有關)如公司登記或商業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