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1895
公佈日期 : 2025/11/18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017140001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營建處業務類勞務性量化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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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7297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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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94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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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171400011
採購名稱:115年度營建處業務類勞務性量化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田家瑜
連絡人電話:(02)23667699
傳真號碼:(02)236516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3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6
開標日期:2025/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461,405 元
Email:d017010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1)本次更正係勘誤「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綜合封」,有關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無允許開標後再行提出之規定。
(2)廠商就更正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營建處及其他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履行本工作之處所。
3.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前述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86萬8,005元。
6.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 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辦理,本公司招標文件之可編輯檔僅提供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參見 數位發展部網站(首頁/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1)本次更正係勘誤「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綜合封」,有關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無允許開標後再行提出之規定。
(2)廠商就更正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營建處及其他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履行本工作之處所。
3.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前述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86萬8,005元。
6.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 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辦理,本公司招標文件之可編輯檔僅提供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參見 數位發展部網站(首頁/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