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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1874
公佈日期 : 2025/11/18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140908-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寵物食品安全監控檢驗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76020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08-1
採購名稱:114年度寵物食品安全監控檢驗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振宇
連絡人電話:(03)33250126#688
傳真號碼:(03)316346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0
開標日期:2025/1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60,000 元
Email:80026485@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二) 附加說明,依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內「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本案檢驗項目之方法應依附表一逐項填列,並符合下列任一款,且「屬經認證者」,須檢附相應證明文件: 1. 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證。 2. 經認證符合行政院經濟部國家標準(CNS)。 3. 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 4. 屬新建立之檢驗方法或國內尚無表準檢驗方法者,應檢附檢驗方法及其據以建立之參考文獻或國際標準檢驗方法相關文件,經機關審查同意後採用。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文件。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 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二) 附加說明,依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內「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本案檢驗項目之方法應依附表一逐項填列,並符合下列任一款,且「屬經認證者」,須檢附相應證明文件: 1. 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證。 2. 經認證符合行政院經濟部國家標準(CNS)。 3. 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 4. 屬新建立之檢驗方法或國內尚無表準檢驗方法者,應檢附檢驗方法及其據以建立之參考文獻或國際標準檢驗方法相關文件,經機關審查同意後採用。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文件。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 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 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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