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1673
公佈日期 : 2025/11/18
採購單位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採購案號 : 114-5140001575720410
採購名稱 : 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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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87926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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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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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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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5140001575720410
採購名稱: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機關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賴怡儒
連絡人電話:(04)25280330
傳真號碼:(04)252803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5
開標日期:2025/1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9,783 元
Email:frc500260@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詳如廠商文件審查表等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有效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收入通知單之次日起7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10」。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截止投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0800時前;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1400時。
4、廠商如欲出席開標會議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所(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5、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招標單或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10月31日前)或異議(11月8日前),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相關減、比價程序採到場(本部開標室)實施減、比價作業,如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派員出席,即視同放棄減、比價權益
7、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復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由底價之採購,以和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8、本案已於114年10月28日下午1400時辦理第1次開標作業,惟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由主標人宣布「廢標」,合先述明;另本案「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114-5140001575720410)為續行第2次開標,第1次招標公告為「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115-5140001575720410),因工程案號誤植,故以原案名重新辦理招標,仍適用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
9、本案如經減價後決標,契約金額依廠商報價各分項單價等比率換算,如有與市場行情不符情形,得於決標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洽機關說明,並考量是否合理後訂定。
10、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故投標廠商務必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以利後續開標時廠商文件審查。
11、本案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其額度為:廠商投標標價總金額5%(應由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12、投標廠商應完成空白標單電子檔鍵入工作後,應列印出紙本(即本須知第23點標單紙本)裝訂成冊,並在總表預留欄位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裝入投標封套內投標。
13、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廠商不得據以求償;如審定預算未遭刪減,即逕行簽核決標,得不另召開決標會議及製作決標紀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有效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收入通知單之次日起7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10」。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截止投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0800時前;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1400時。
4、廠商如欲出席開標會議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所(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5、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招標單或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10月31日前)或異議(11月8日前),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相關減、比價程序採到場(本部開標室)實施減、比價作業,如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派員出席,即視同放棄減、比價權益
7、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復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由底價之採購,以和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8、本案已於114年10月28日下午1400時辦理第1次開標作業,惟廠商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故由主標人宣布「廢標」,合先述明;另本案「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114-5140001575720410)為續行第2次開標,第1次招標公告為「梅林營區官兵生活設施改善工程」(115-5140001575720410),因工程案號誤植,故以原案名重新辦理招標,仍適用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
9、本案如經減價後決標,契約金額依廠商報價各分項單價等比率換算,如有與市場行情不符情形,得於決標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洽機關說明,並考量是否合理後訂定。
10、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故投標廠商務必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以利後續開標時廠商文件審查。
11、本案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其額度為:廠商投標標價總金額5%(應由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12、投標廠商應完成空白標單電子檔鍵入工作後,應列印出紙本(即本須知第23點標單紙本)裝訂成冊,並在總表預留欄位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裝入投標封套內投標。
13、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廠商不得據以求償;如審定預算未遭刪減,即逕行簽核決標,得不另召開決標會議及製作決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