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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0881
公佈日期 : 2025/11/17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DEB1461003
採購名稱 : 花供北庫材料倉庫拆除重建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82481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EB1461003
採購名稱:花供北庫材料倉庫拆除重建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立彰
連絡人電話:(03)8221101#212
傳真號碼:(03)82259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03
開標日期:2025/09/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5,918 元
Email:800881@cpc.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載有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建築師事務所之廠商。】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履約期限: 1.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參加每件設計案起始會議,並自完成起始會議之第 3 日起算工期。廠商應於議定工期內完成全部細部圖樣、工程預算書、數量計算書、工作說明書、監造計畫書(本公司通知後 14 日曆天內繳交,逾期每日計罰 2000 元)、材料設備規範及施工規範(依本公司規範設計者得免送)送本公司審核。 2.工作規劃設計工期為 80 日曆天,監造部分應配合工程發包工期完成履約。其中廠商準備申辦發包文件並送本公司後即停工,本公司將於 20 日曆天內審查後回復廠商,如逾期申報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3.廠商製作發包文件過程中,若由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暫時無法工作,廠商於原因發生後3日曆天內須提出停工報告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不計工期。 4.廠商備齊資料送件向縣政府委託之建築師公會申請建照執照申請協審登記後,申辦執照期間不計工期。但遭審查退件後 15 日曆天內須改善與資料修正,並再次送件申辦執照,如未於 15 日曆天內提出,延期天數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 5.廠商與本公司之會勘、說明與其他必要說明之期間不計入工期。 6.如須進行不符法規之改善工程,廠商須提報改善工程之工作項目、工程項目預算與金額(含詳細工作項目)、工期、施工圖樣、施工說明書或施工圖等工程執行必要之文件,供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合併本案辦理發包。 7.廠商提報改善工程計畫書之工作項目、工程金額及工期,經本公司審核後,如發現工程金額、工期與市場價格差異過大時,本公司有權依市場行情調整工作項目及工程金額,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8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致不能如期完成時,廠商應通知本公司並由雙方協議延長交件期限,本公司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且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全案如無法於 1 年內交付設計或完成發包作業,雙方經協議可終止契約,並依實際工作項目辦理結算,但圖說均歸本公司收存,且本公司有權永久無償使用該著作財產權。若無法發包之責任在廠商,延期天數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 8-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8-2.本公司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8-3.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8-4.本公司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8-5.由本公司自辦或本公司之施工廠商因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8-6.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公司認定者。 9.本契約價金總額僅做為契約期滿依據之一,廠商不得因契約之有效期限到期,其累計承攬金額未達到契約價金總額,而要求補償或延長期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履約期限: 1.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參加每件設計案起始會議,並自完成起始會議之第 3 日起算工期。廠商應於議定工期內完成全部細部圖樣、工程預算書、數量計算書、工作說明書、監造計畫書(本公司通知後 14 日曆天內繳交,逾期每日計罰 2000 元)、材料設備規範及施工規範(依本公司規範設計者得免送)送本公司審核。 2.工作規劃設計工期為 80 日曆天,監造部分應配合工程發包工期完成履約。其中廠商準備申辦發包文件並送本公司後即停工,本公司將於 20 日曆天內審查後回復廠商,如逾期申報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3.廠商製作發包文件過程中,若由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暫時無法工作,廠商於原因發生後3日曆天內須提出停工報告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不計工期。 4.廠商備齊資料送件向縣政府委託之建築師公會申請建照執照申請協審登記後,申辦執照期間不計工期。但遭審查退件後 15 日曆天內須改善與資料修正,並再次送件申辦執照,如未於 15 日曆天內提出,延期天數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 5.廠商與本公司之會勘、說明與其他必要說明之期間不計入工期。 6.如須進行不符法規之改善工程,廠商須提報改善工程之工作項目、工程項目預算與金額(含詳細工作項目)、工期、施工圖樣、施工說明書或施工圖等工程執行必要之文件,供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合併本案辦理發包。 7.廠商提報改善工程計畫書之工作項目、工程金額及工期,經本公司審核後,如發現工程金額、工期與市場價格差異過大時,本公司有權依市場行情調整工作項目及工程金額,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8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致不能如期完成時,廠商應通知本公司並由雙方協議延長交件期限,本公司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且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全案如無法於 1 年內交付設計或完成發包作業,雙方經協議可終止契約,並依實際工作項目辦理結算,但圖說均歸本公司收存,且本公司有權永久無償使用該著作財產權。若無法發包之責任在廠商,延期天數依 13.2 罰則之規定辦理。 8-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8-2.本公司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8-3.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8-4.本公司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8-5.由本公司自辦或本公司之施工廠商因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8-6.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公司認定者。 9.本契約價金總額僅做為契約期滿依據之一,廠商不得因契約之有效期限到期,其累計承攬金額未達到契約價金總額,而要求補償或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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