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40648
公佈日期 : 2025/11/1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293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新北市新店區地景美化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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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4600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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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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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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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93
採購名稱:114年度新北市新店區地景美化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秘書室羅雅蘭/經建課周怡岑
連絡人電話:(02)29112281#1112/2223
傳真號碼:(02)2915945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8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640,000 元
Email:AL7154@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屬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營業項目列有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裝關於照明設備之業務者,請檢附:1.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前述文件須屬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所出具之證明)(詳本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建請廠商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以利機關作業。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
※本採購案之評分審查以「總評分法」評定及格廠商,評分審查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本案招標結果如為決標,後續訂約時,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之,並將繳納證明聯提供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3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建請廠商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以利機關作業。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
※本採購案之評分審查以「總評分法」評定及格廠商,評分審查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本案招標結果如為決標,後續訂約時,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之,並將繳納證明聯提供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3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