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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40230
公佈日期 : 2025/11/1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400027
採購名稱 : 115年配電設計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50209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1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400027
採購名稱:115年配電設計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香甄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5
傳真號碼:(03)33461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2
開標日期:2025/10/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180,000 元
Email:u75465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領有執照之電機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公司行號等具電氣工程設計之營業或服務項目者。 四、在契約期限內未承包本公司該區營業處之配電外線工程、配電管路工程、管中管光纜工程或配電管路推進、橋樑附掛及配電台構架工程施工者。(切結書2)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1,160萬元整/含稅為1,218萬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160萬元整/含稅為1,218萬元整。 四、得標廠商必須於自決標翌日起15日內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機關另指定開工日開工。 五、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在交辦期限內均可交辦設計工作,屆滿二年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但展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以不逾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為限。 七、契約到期後,若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契約交辦期限展延至新約簽訂完成止,廠商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 八、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月11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一、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二、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五、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六、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七、更正事項: 1. 因本處修改招標文件「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說明書」、「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要點」,故延長等標期至114年10月22日下午17時00分止,開標時間修改為114年10月23日上午9點30分。 2. 修正後之內容請詳「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說明書」、「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要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有效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年12月21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1,160萬元整/含稅為1,218萬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160萬元整/含稅為1,218萬元整。 四、得標廠商必須於自決標翌日起15日內開工,並提出開工報告表,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機關另指定開工日開工。 五、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在交辦期限內均可交辦設計工作,屆滿二年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但展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以不逾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為限。 七、契約到期後,若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契約交辦期限展延至新約簽訂完成止,廠商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 八、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月11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4年10月18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一、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二、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五、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六、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七、更正事項: 1. 因本處修改招標文件「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說明書」、「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要點」,故延長等標期至114年10月22日下午17時00分止,開標時間修改為114年10月23日上午9點30分。 2. 修正後之內容請詳「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說明書」、「配電設計工作發包要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有效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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