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139755
公佈日期 : 2025/11/14
採購單位 :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51027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補助仁愛鄉發祥村強化消防水源經費計畫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157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87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510271
採購名稱:114年度補助仁愛鄉發祥村強化消防水源經費計畫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機關地址: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簡靖澐
連絡人電話:(049)2802534#710
傳真號碼:(049)28017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0
開標日期:2025/1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73,000 元
Email:yunyun1085@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E101011」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3年11月11日投稅消字第1130553476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日如因災害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為截標日;開標日如因災害 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開標。 3.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 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及同年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7點(原第80點):「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電子領標廠商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外標封。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押標金得轉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6.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7.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第2次及以後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限制。 8.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3年11月11日投稅消字第1130553476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日如因災害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為截標日;開標日如因災害 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開標。 3.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 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及同年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7點(原第80點):「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電子領標廠商將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外標封。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押標金得轉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6.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7.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第2次及以後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限制。 8.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