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9063
公佈日期 : 2025/11/13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A1002
採購名稱 : 龍潭區國道三號橋下運動空間五人制足球場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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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1065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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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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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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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1002
採購名稱:龍潭區國道三號橋下運動空間五人制足球場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周穎濤
連絡人電話:(03)4793070#1122
傳真號碼:(03)49936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1
開標日期:2025/1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37,901 元
Email:1004552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ㄧ)基本資格(擇一即可):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3.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應檢附文件: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土木包工業登記證(7)有效期限內之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綜合營造業登記證(7)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3.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 (6)電器承裝業登記證(7)有效期限內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另為使開標程序順利進行並提升開標效率,建請廠商優減及比減價每次報價時間盡量在5分鐘內。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開工前應檢附:施工品質計畫書;經本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另為使開標程序順利進行並提升開標效率,建請廠商優減及比減價每次報價時間盡量在5分鐘內。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開工前應檢附:施工品質計畫書;經本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