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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8690
公佈日期 : 2025/11/11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採購案號 : 114BB101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印刷品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7449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BB1017
採購名稱:114年度印刷品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曾先生
連絡人電話:(07)5628186
傳真號碼:(07)53108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0
開標日期:2025/1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0,000 元
Email:007802@custom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得標廠商應依決標總價與減價前之標價比例調整各項單價,並重新填寫投標標價清單後,送本關審核,如某項單價認為不合理時,經雙方協議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會場,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受委託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並將委託代理授權書裝入標封內送達或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另有中途更換委託人之情形,需重新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以供審查。(三)請廠商於通知之開標時間派員攜帶公司登記印章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之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辦理減價者,減價次數以6 次為限。 (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前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 參加者免附),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未加蓋者視為不合格標。 (六)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得標廠商應依決標總價與減價前之標價比例調整各項單價,並重新填寫投標標價清單後,送本關審核,如某項單價認為不合理時,經雙方協議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二)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會場,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受委託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並將委託代理授權書裝入標封內送達或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另有中途更換委託人之情形,需重新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以供審查。(三)請廠商於通知之開標時間派員攜帶公司登記印章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之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辦理減價者,減價次數以6 次為限。 (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前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 參加者免附),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未加蓋者視為不合格標。 (六)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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