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8311
公佈日期 : 2025/11/12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LM0094L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背磁票紙15,000捲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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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40258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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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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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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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LM0094L
採購名稱:114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背磁票紙15,000捲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營業處林先生/供應處李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4330/3560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8
開標日期:2025/10/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712,500 元
Email:0061861@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二、交貨地點:本公司中區供應中心,並於驗收合格後送指定車站,詳備註條款附件。
三、交貨期限:本購案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分3批交貨,每批5,000捲。第1批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次日起100個日曆天內交清,第2批至第3批於前批交貨後自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文到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交清。倘本公司未於契約期限內通知交貨,立約商應於契約期限到期日前120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履約。交貨地址詳備註條款附件。餘詳備註條款一。
四、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五、交貨時需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六、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採購契約條款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全部批次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六、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二、交貨地點:本公司中區供應中心,並於驗收合格後送指定車站,詳備註條款附件。
三、交貨期限:本購案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分3批交貨,每批5,000捲。第1批由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次日起100個日曆天內交清,第2批至第3批於前批交貨後自本公司通知立約商文到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交清。倘本公司未於契約期限內通知交貨,立約商應於契約期限到期日前120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履約。交貨地址詳備註條款附件。餘詳備註條款一。
四、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五、交貨時需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六、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採購契約條款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全部批次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六、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