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8200
公佈日期 : 2025/11/12
採購單位 :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採購案號 : S001-11410
採購名稱 : 114年提升服務效能-充實村辦公處設備 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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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6716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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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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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5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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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001-11410
採購名稱:114年提升服務效能-充實村辦公處設備 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教材及訓練器材
採購單位: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機關地址:901屏東縣三地門三地村中正路二段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美玲
連絡人電話:(08)7991104#702
傳真號碼:(08)79949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7
開標日期:2025/10/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52,610 元
Email:chen1029g@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設立資格: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依法登記營業項目與執行本案相關者。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相關資料須預先填妥、簽署: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濟部已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 納稅證明影本。(詳如注意事項,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或法令文件影本。)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廠商標價單、單價分析表
附加說明 : 1.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0800-1630)親自送交本所一樓收發室或是以郵寄方式寄達,截止投標及開標如遇颱風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2.相關投標規定及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須知內容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詢問承辦人。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4.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服務櫃臺。
5.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所民政課,電話:(08)7991104轉702,傳真:(08)7994938。
6.檢舉受理單位: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7.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開標。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辦理。
9.開標當日即辦理議價(減價)程序,未到之廠商即放棄該議價資格。
10.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之權利。
11.每家廠商進入開標室人數限定為2人。
1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即為不合格標。
13.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投標廠商請指派人員,攜帶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書相同之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0800-1630)親自送交本所一樓收發室或是以郵寄方式寄達,截止投標及開標如遇颱風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2.相關投標規定及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須知內容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詢問承辦人。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4.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服務櫃臺。
5.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所民政課,電話:(08)7991104轉702,傳真:(08)7994938。
6.檢舉受理單位: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7.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開標。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辦理。
9.開標當日即辦理議價(減價)程序,未到之廠商即放棄該議價資格。
10.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之權利。
11.每家廠商進入開標室人數限定為2人。
1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即為不合格標。
13.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投標廠商請指派人員,攜帶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書相同之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