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7843
公佈日期 : 2025/11/1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2F01044
採購名稱 : 115年新竹所(第1、4、12區)、竹東所(第3區)、竹北所(第1、2、3區)委外抄表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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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O10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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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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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8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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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F01044
採購名稱:115年新竹所(第1、4、12區)、竹東所(第3區)、竹北所(第1、2、3區)委外抄表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卓佩珍
連絡人電話:(03)5712141#793
傳真號碼:(03)57242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9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69,488 元
Email:jen0702@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其他工商服務業(營業代碼IZ99990 )。
(2)自然人:具有本國國籍,年滿二十歲,男女不拘,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二、本案公告預算金額未含營業稅,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投標廠商(限公司或商號)可同時得標2個標項,依各項開決標順序如下:按第1標項、第2標項、第3標項順序。惟自然人僅能得標1個標項,如得標第1個得標標項後,其他標項視為無效,餘類推。
四、抄表工作性質較特殊,每個工作區同時抄表及交件,為確保自然人得標後如期履約能力及抄表品質,本採購自然人每人只能承攬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自然人僅能得標1個標項,如得標第1個得標標項後,其他標項視為無效,餘類推。公司行號,其雇用之每位員工,只能查抄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
五、後續擴充條件:(一)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以此方式續約以2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二)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至另案標妥,由新得標廠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4個月為上限。履約保證金一併延長之。(三)另為因應履約期間內,用戶抄錄件數徒增時,則允許累計在契約總金額30%內增加之,且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
六、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
七、標項、品項名稱、預估數量、預算金額(未稅):<本案餘1個標項>
第5標項- 115年新竹服務所委外抄表工作(第12工作區)- 135,000件,新臺幣742,500元(未稅) (每件單價5.5元*預估數量+保險補助費19,563元+職業安全衛生費7,425元)。
八、【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二、本案公告預算金額未含營業稅,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投標廠商(限公司或商號)可同時得標2個標項,依各項開決標順序如下:按第1標項、第2標項、第3標項順序。惟自然人僅能得標1個標項,如得標第1個得標標項後,其他標項視為無效,餘類推。
四、抄表工作性質較特殊,每個工作區同時抄表及交件,為確保自然人得標後如期履約能力及抄表品質,本採購自然人每人只能承攬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自然人僅能得標1個標項,如得標第1個得標標項後,其他標項視為無效,餘類推。公司行號,其雇用之每位員工,只能查抄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
五、後續擴充條件:(一)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但以此方式續約以2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二)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至另案標妥,由新得標廠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4個月為上限。履約保證金一併延長之。(三)另為因應履約期間內,用戶抄錄件數徒增時,則允許累計在契約總金額30%內增加之,且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抄表。
六、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
七、標項、品項名稱、預估數量、預算金額(未稅):<本案餘1個標項>
第5標項- 115年新竹服務所委外抄表工作(第12工作區)- 135,000件,新臺幣742,500元(未稅) (每件單價5.5元*預估數量+保險補助費19,563元+職業安全衛生費7,425元)。
八、【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