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7568
公佈日期 : 2025/11/11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40037
採購名稱 : 114至117年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暨國稅局EPSON WF-M21000系統印表機耗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590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29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37
採購名稱:114至117年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暨國稅局EPSON WF-M21000系統印表機耗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龔鈺琳
連絡人電話:(07)7256600#8312
傳真號碼:(07)71157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9
開標日期:2025/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582,400 元
Email:ne50759@ntbk.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系統印表機設備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需求規格書附表)。
2.其他可證明具有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文件(正本)。
(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廠商領標:
(一)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 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 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 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14至117年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暨國稅局EPSON WF-M21000系統印表機耗材採購案」招標文件。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 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三、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依各機關之列印需求,或於系統發出耗材存量警示時,主動送達所需耗材,若廠商未及補充,致機關因耗材用盡無法列印,廠商應於各單位承辦人員通知時間起算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耗材送達。其餘事項之履約期限詳需求規格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系統印表機設備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需求規格書附表)。
2.其他可證明具有原廠印表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文件(正本)。
(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廠商領標:
(一)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 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 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 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14至117年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暨國稅局EPSON WF-M21000系統印表機耗材採購案」招標文件。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 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三、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依各機關之列印需求,或於系統發出耗材存量警示時,主動送達所需耗材,若廠商未及補充,致機關因耗材用盡無法列印,廠商應於各單位承辦人員通知時間起算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耗材送達。其餘事項之履約期限詳需求規格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