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7539
公佈日期 : 2025/11/1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FF-114-0401-0001
採購名稱 : 豐原一場一、二期淨水設施更新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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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1888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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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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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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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F-114-0401-0001
採購名稱:豐原一場一、二期淨水設施更新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若瑜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23
開標日期:2025/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59,657,300 元
Email:zoe@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應依下列5.或6.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境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 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 1、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4),或同時具備1、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7.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廠商3.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設計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另外設計分包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附件七之五之「分包廠商切結書」及「切結書2」。前項設計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本次為更正投標須知第64點,增列分包廠商所需檢附之資格文件(切結書2),投標須知附件審查表亦一併隨之更正,請重新下載,其他招標文件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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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1.投標(或分包)廠商基本資格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在職專業人員員工須大於30人以上(需為土木、環工、水利、大地、結構、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須檢附最近一年度勞保投保明細影本及員工畢業證書影本。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環工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為更正投標須知第64點,增列分包廠商所需檢附之資格文件(切結書2),投標須知附件審查表亦一併隨之更正,請重新下載,其他招標文件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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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1.投標(或分包)廠商基本資格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在職專業人員員工須大於30人以上(需為土木、環工、水利、大地、結構、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須檢附最近一年度勞保投保明細影本及員工畢業證書影本。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環工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